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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不繳稅可以辦理落戶嗎?
在上海辦理落戶須要交稅嗎?不社保不繳稅可能辦理嗎?
上海市落戶申辦履行細則
第一條(目標跟依據)
為了進一步標準境內來滬人員《上海市落戶》(以下簡稱《落戶》)的辦理,依據《上海市落戶治理辦法》,制訂本履行細則。
第二條(實用范疇)
境內來滬人員在本市居住的,應當依照國度跟本市有關劃定,辦理居住登記。
在本市就業(yè)、投資開業(yè)、就讀、深造以及投奔存在本市戶籍親屬的境內人員,合乎《上海市落戶治理辦法》劃定前提的,可能申辦《落戶》。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區(qū)(縣)公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落戶申辦的具體組織履行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負責《落戶》核定及相干證件治理。上海留學生落戶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公民政府設置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落戶》的受理跟發(fā)下班作。上海留學生落戶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第四條(申辦資料)
(一)申請辦理《落戶》的來滬人員,應當供賜與下基本資料:
1.《上海市落戶》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供給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供給由屋宇治理部分出具的屋宇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群體宿舍的,供給單位出具的群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友人家的,供給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劃定的基本資料外,申請人還應當依據自身情況跟須要,供給相應證明資料:
1.來滬就業(yè)的,供給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請)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加入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yè)或從事個體經營的,供給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驗原件),加入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奔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辨供給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公安部分認定的父母子女關聯的證明;
4.來滬就讀、深造的,分辨供給本市大、中專院校發(fā)出的 ;錄取告訴書 ;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導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五條(受理)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落戶》的,應當領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落戶》申請表并確認后簽字,同時核查資料是否齊全。
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告訴申請人須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
對資料齊全的,應當在落戶信息體系中登記信息、拍照,并出具《落戶》受理回執(zhí)。
第六條(信息、資料移送)
對就業(yè)、投資開業(yè)跟個體經營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移送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投奔、就讀、深造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資料移送轄區(qū)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核定)
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信息、申辦資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實現核定。
經核定不合乎辦理前提的,應當出具書面看法,交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定合乎辦理前提的,通過落戶信息體系告訴制證。
第八條(簽發(fā)、制證)
《落戶》由上海市公安局同一簽發(fā)。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公安部分應當在收到制造告訴后10個工作日內,實現證件制造。
第九條(領證)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落戶》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訴申請人前來領證。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落戶》受理回執(zhí),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條(信息變革)
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或其余登記名目產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干證明資料到現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革手續(xù)。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革信息提交落戶治理信息體系,由相干治理部分從新確認。
第十一條(掛失)
持證人證件喪失的,應當由自己攜帶自己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掛失手續(xù)。
第十二條(補辦)
持證人證件損毀,或證件喪失并辦理掛失手續(xù)后30日內未找回的,應當由自己攜帶自己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補辦手續(xù)。
對合乎《落戶》補辦前提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在落戶信息體系提出補證申請,由公安部分從新制證。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落戶》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訴申請人前來領證。領證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補證工本費。對《落戶》損毀的補證人,在發(fā)放新證的同時,應當收回其損毀的《落戶》。
第十三條(簽注)
《落戶》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落戶》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可在60天內補辦簽注手續(xù)。
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當供給在滬居住地址信息跟就業(yè)信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分核定合乎前提的,予以簽注。
簽注期限自《落戶》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盤算。
第十四條(注銷)
《落戶》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有關部分認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告訴公安部分,由公安部分在落戶信息體系中注銷: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供給虛假資料獲得《落戶》的;
(二)持證人情況產生變革且不合乎《落戶》辦理請求的;
(三)其余應當注銷的情況。
《落戶》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公安部分在落戶信息體系中直接注銷:
(一)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
(二)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五條(查問)
落戶登記信息、個人積分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自己有效《落戶》前往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查問。
各政府部分跟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在為來滬人員供給服務時,可通過政務網或POS機讀卡等方法,查問落戶登記信息、個人積分。
第十六條(信息交換)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屋宇治理、教導等部分應當樹破信息按期交換機制,分辨供給就業(yè)登記、加入社會保險、本市戶籍人員基本信息、居住屋宇信息、學籍跟學歷等信息;對可能通過比對方法核定的信息,可不請求來滬人員供給書面證明資料。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應當及時交換落戶、積分等相干信息。
第十七條(工本費)
《落戶》的工本費,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并出具全市同一的定額收據。
第十八條(履行日期)
本履行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