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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人條件
一、政策依據(jù)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二、申請人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上海留學生落戶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nèi)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合同;
5.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nèi)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并提供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等級證書。留學生落戶咨詢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上海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上海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上海市投資企業(yè)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xù)3年在上海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xù)3年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數(shù)。
5.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海歸上海落戶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上海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